河南省档案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档案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档案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档案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及本省有关科技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档案科技研究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档案局和省科技厅、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委托省档案局管理的项目,以及本省计划外的其他档案科技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研究范围
第三条 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包括科技项目选题指南的编制,项目的立项、审议、推荐、实施,项目的结题、评审、鉴定,成果评审及推广等。
第四条 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省档案局每年年初发布本省档案科技项目选题指南,指导本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六条 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包括: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保护技术研究项目;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进行的现代化、信息化研究项目;
(四)为研究制定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进行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五)个人或集体编著、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项目;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进行的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审议与推荐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立项的项目对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实践有重要意义;
(二)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研究力量,项目负责人科研信誉良好,没有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凡有逾期未完成项目的负责人不能再承担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每年至多申报两个项目。
(三)具备开展本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
(四)凡已在其他厅局立项的科技项目,不再重复申报省档案局科技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实际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由承担单位人员担任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项目其他承担人员要分工明确。
第九条 申请省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填写《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一式四份,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档案局。
第十条 省直各单位组织其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市档案局组织其辖区内单位的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档案局签署意见后推荐到省档案局。
第十一条 省档案局将符合立项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省档案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档案局审议。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每年将申报项目择优向国家或本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项目通过立项后,其项目按照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档案局对档案科技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立项项目一经通知公布,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的内容、进度执行。项目负责人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需对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的,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十四条 省档案局每年8月份对跨年度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检查, 凡是项目研究至所申请的日期不能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撤销其立项。对撤消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员2年内不得承担省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委托省档案局管理的项目,经费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对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六条 省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根据项目的情况,可采取审定、鉴定、评审等方式结题。需要评审的软科学项目以及需鉴定的科技项目依十八条执行。一般软科学项目,可采取审定结题,项目完成单位,填写项目结题审批表(见附件2),并报送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档案局。
第十七条 结题工作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经审定项目确认完成后,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以示项目完成。未进行结题的项目,不得申报优秀科技成果。
第六章 项目的评审与鉴定
第十八条 省档案局科技计划中需要通过评审结题的重大软科学项目,项目完成单位需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附件3)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附件4)及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四份。需要鉴定结题的应用技术类及推广转化项目,项目完成单位需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见附件5)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6)及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和相关附件一式四份,报送省档案局。
第十九条 评审、鉴定可分为会议评审、鉴定及通讯评审、鉴定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须至少提前半个月提供项目评审或鉴定结题的上述相关材料(含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和鉴定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抽取相关专家组成5-7人评审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视项目情况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对科技项目进行鉴定、检测、评议,形成评审、鉴定意见。会议评审、鉴定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鉴定意见;通讯评审、通讯鉴定的项目由专家组正副组长根据函审专家评审意见表、鉴定意见表汇总而成。
第二十二条 通讯评审、鉴定的项目除报十八条中的材料外,需填写《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附件7)、《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意见表》(附件8)一式四份以备记录函审专家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技术应用、成果推广转化项目以及重点课题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鉴定,作为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委托省档案局管理的项目,其项目评审或鉴定工作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省档案局给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优秀科技成果推荐与评审,按照《河南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列入省局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属省档案局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省档案局有权使用成果的有关数据及资料,有权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