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学会章程

时间: 2022-09-16 来源: 河南省档案馆      [打印] [字体: ]

河南省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河南省档案学会,英文译名为HENAN PROVINCIAL ARCHIVES SOCIETY简称HN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档案工作及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是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国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河南档案事业发展服务,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档案馆、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8号,邮政编码:4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档案优秀学术成果的评奖,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宣传普及档案知识,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三)参与河南省档案工作战略、政策、法规、规章的制定与决策的咨询、论证;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科技信息,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档案咨询和档案服务。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服务。组织、举办档案设备用品及应用技术的展览和交流。

  (五)编辑出版档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资料,主办档案学术刊物。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发展会员,并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八)参加中国档案学会和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学术活动,加强同兄弟省、市、区档案学会和其他有关学会的联系,交流学会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省直专业系统档案学会;开展档案工作并致力于档案学术研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以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在档案学科或档案业务中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应职称的档案工作者和档案教学、科研工作者;

  2、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校大学本科生、研究生;

  3、专科毕业并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5、领导干部中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和学会活动者;

  6、中国档案学会在本省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须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单位会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必要时,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0元,企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他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人民币1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创造性研究成果,或热心于学会工作有突出成绩者,本会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改变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档案馆、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

  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议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委托一位代表参加理事会议,并在会议期间代行职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1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档案馆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人选,应报河南省档案馆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聘任名誉理事长

  本会聘任的名誉理事长,由德高望重、有才学,对档案工作或档案学术研究组织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河南省档案馆领导担任。名誉理事长由河南省档案馆审核报河南省委组织部批准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河南省档案馆、河南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河南省档案馆机关党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河南省档案馆馆务会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奖励、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省档案馆和河南省民政厅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南省档案馆和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30日内,经河南省档案馆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河南省档案馆同意后向河南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河南省档案馆及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档案馆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1日河南省档案学会第七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