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档案馆设备管理制度
河南省数字档案馆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数字档案馆各类设备为我馆信息化工作正常运行提供基础保障,为确保相关设备的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降低误操作损失风险,提高设备维护维修效率,规范设备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设备是指河南省数字档案馆所使用的数字化、信息化以及它相关硬件设备,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打印机、显示器、UPS、内存、硬盘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数字档案馆设备的采购、登记、检查、操作、维修以及报废。
第二章 设备采购
第四条 河南省档案馆办公室负责设备采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所有采购设备均应指定维护管理人员。
第六条 设备的采购由申请部门或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相关申请,经馆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完成设备采购工作。
第七条 本馆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接收供应商供货并验收。
第八条 安全产品采购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安全产品销售许可、知识产权证明等资质。
第九条 密码产品采购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设备采购到货验货后,由财务部门监督完成并登记记录,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软硬件管理员对设备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数字档案馆软硬件管理员应建立设备台账,在设备使用期间,需对设备的状态(未用、在用、故障、报废)进行维护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使用人、使用部门、存放地点、载体密级、备注等。
第四章 巡检巡查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者负责保管所属设备,个人设备由个人保管,共用设备由处室负责人或处室指定人员进行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软硬件管理员应定期盘点设备,知晓设备所在位置,设备使用人有义务配合设备清点工作。
第十四条 数字档案馆核心设备和重要设备应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巡检,日常巡检由机房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巡检可进行服务外包。
第十五条 设备巡查主要内容有:设备的指示灯、运行状态是否正常、CPU、内存、硬盘使用率情况,交换机网络带宽使用情况,安全设备工作及报警情况,服务器进程是否正常等。
第十六条 数字档案馆设备每季度应由专业公司完成至少一次定期巡检,并出具巡检报告,巡检报告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
第十七条 在日常巡检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处室负责人。
第四章 操作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计算机网络及设备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备的配置必须由设备负责人完成,需要在机房内完成的配置应通知机房管理人员共同实施,应按操作规程实现关键设备的启动/停止、加电/断电等操作。
第二十条 设备按接入网络分为因特网设备、政务外网设备、局域网设备和政务内网设备。因特网设备、政务外网设备不得与局域网设备混用,不得带离办公场所。政务内网设备必须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做到物理隔离、专机专用,不得接入其它任何网络。
第二十一条 数字档案馆主要设备的参数设置、系统更改、数据库调整等硬件操作必须经由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数字档案馆数据资源挂接、复制、备份、迁移等软件操作必须经由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影响馆正常业务开展的设备断电、设备维修、停机检查等操作时,要充分测试并做好详细记录,须报请馆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维修维护
第二十四条 只有已经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以对设备进行操作、维修和服务,他人不可随意操作。
第二十五条 在指定运维管理人员时,应遵从“权责分离”原则,即对于操作的授权和执行职责应相分离。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检查、监控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机房中的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等设备进行远程维护和管理时,应限定维护管理的IP地址。
第二十八条 当设备进行维护时,要明确维护时间、维护人员和陪同人员,如果是外部人员进行维护时,针对设备中的敏感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房设备维修时,要注意保存维修记录,包括所有可疑和实际的故障记录,以及维护过程中的记录。
第三十条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必要时,通知设备厂商(代理商)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确需外地维修,须报本馆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电子档案处负责日常本馆机关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六章 报废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因老化、损坏或达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应报馆办公室审批,经办公室认可后方可报废。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待报废设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待报废设备,已报废设备应在台账中予以标记。
第三十四条 所有申请报废设备,如存储设备无故障,必须经电子档案处进行数据擦除,方可正式报废。存储设备有故障必须拆卸存储设备后方可正式报废,存储设备必须进行物理销毁。
第三十五条 报废设备作废品处理,应报请本馆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置,为安全保密起见,应拆除该机存储设备。
第三十六条 报废存储设备应报请本馆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现场清点、监督,进行集中统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