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馆数字化工作制度
河南省档案馆数字化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档案馆数字化工作,加强档案数字化加工现场管理,提高纸质档案数字化质量,增强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确保数字化工作安全、可靠、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河南省档案馆数字化工作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档案馆电子档案处具体负责并督导落实。
第二章 数字化加工现场
第四条 工作人员需持有河南省档案馆集中在河南省委办公厅办理的出入证方能进入工作现场。证件遗失需立即申请补办,辞职或工作结束时必须交回。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非工作时间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第六条 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所。来人参观,必须经馆领导或电子档案处处长同意后由管理人员陪同。参观人员在工作现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使用手机、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拍摄。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工作现场。
第八条 严禁携带相机、笔记本电脑、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进入工作现场。
第九条 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的手机、水杯、餐具等应放到指定区域,相关活动应到指定区域进行。
第十条 严禁在工作场所堆放杂物,工作场所应每天进行清扫,保持整齐、干净。
第十一条 工作场所内严禁吸烟,工作时间禁止聊天、喧哗、打闹、听音乐等,保持工作环境肃静。
第十二条 严禁将工作场所内的任何工作用品私自携带外出。
第十三条 必须严格按照任务岗位的操作要求执行操作,严禁任何非授权操作。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透露所加工的档案内容,严禁将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数据带出工作场所。
第十五条 严格服从场所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派,不得无端与管理方发生争执。
第十六条 下班离开前,工作人员对门、窗及空调、计算机等设备进行检查,必须关闭门窗,切断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十七条 计算机、扫描仪等数字化加工设备需在电子档案处登记后方能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八条 现场设备需有专人管理,其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因工作需要,需将计算机、扫描仪等数字化加工设备带出工作场所时,要对设备存储模块的数据进行清理,确认无安全隐患时,由电子档案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带出。
第三章 纸质档案数字化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档案处具体负责馆藏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河南省档案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需与保管利用处做好数字化档案的交接登记工作,认真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出入库登记表》,并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同时建立完整、规范的记录。扫描后将档案重新装订,恢复其原貌,确保安全、准确、无遗漏。
第二十二条 增强档案保密意识。任何人不得摘抄、复制、涂改档案内容和拆抽张页,不得擅自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光盘、存储卡等)进入工作间,不得将档案实体或数字化信息带出馆外。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的管理。处理档案信息和保存馆藏档案数据的计算机禁止与因联网相互连接,并具有防范病毒的能力;拷贝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对数字化加工期间涉及到的档案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带出工作场所或向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对数字化处理的档案资料等有形载体,仅限用于制作授权的档案数字化产品,严禁进行其它非授权的复制、记录、刻录等操作,严禁将数字化数据带离加工现场。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档案数字化工作过程中,除进行自拟标题、图像处理等确实需要查看档案内容的操作外,不得阅读档案资料内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数字化加工过程中,不得私自议论档案内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负责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妥善保管档案。严禁损毁、丢失及销毁档案。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的泄密或遗失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按其性质及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按《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