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时间: 2021-02-01 来源:      [打印] [字体: ]

  河南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收集工作,更好的为河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档案馆代表国家依法接收和征集属于本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省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河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历程,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省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一)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六)各民主党派河南省委员会;

  (七)河南省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妇女联合会、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

  (八)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九)河南省省直撤销单位和临时机构;

  (十)河南省省直一级机构的下属单位。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档案馆保存的该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应定期向省档案移交。

  第六条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企业、单位发生破产转制或撤销等情况时,其档案可按有关规定由省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省档案馆负责收集反映河南省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项目的档案。

  第八条省档案馆负责收集反映河南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涉外婚姻、省直医保、社保公积金等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

  第九条省档案馆负责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本省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著名人物档案。

  第十条经协商同意,省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河南地区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也可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十一条省档案馆以全宗为单位,有计划分步骤地接收本馆接收范围内各立档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省档案馆在接收各单位纸质档案的同时,接收内容相对应的电子档案及数字化副本;根据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工作的要求,省档案馆逐步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十二条省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以上(含30年和长期)的档案。省直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整的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并鼓励提前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河南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