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
为深化企业档案业务管理,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规定了工业企业档案的分类原则、分类方法和类目设置及其所含基本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工业企业档案的分类整理、组织案卷和排架管理。交通、邮电、建筑施工、农林和商业服务等企业亦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是以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 第四条 工 业企业档案分类设置十个一级类目,即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档案 类、干部职工档案类。特大型企业或生产程序特殊的企业,有些档案难以归入上述十大类目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一级类目。 第五条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二级类目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和档案特点设置(详见附表),附表中设置的二级类目是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基本二级类目,企业可结合实际需要增设或减少二级类目。 第六条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二级以下类目设置,参照附表中的基本范围,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确定。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层次不宜过多。 第七条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方法如下: 1.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一般按问题或组织机构设置; 2.产品、设备仪器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产品和设备仪器种类或型号设置; 3.科学技术研究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课题性质或课题设置; 4.基本建设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工程性质或建筑项目设置。 5.会计档案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文件形式(名称)设置; 6.干部职工档案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干部、工人分别设置、干部档案类目设置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中的类目标识符号不作统一规定。 第九条 声像、照片或其他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其形成、反映的内容和作用与纸质载体档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般不单独设置类目,可视其内容特征同纸质档案对应分类编号。考虑其载体形式和保管要求不同,应分库保管,其他则不作统一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于1992年起执行,这之前形成的档案,已经整理组卷的维持不动。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分类编号方案。 第十二条 本试行规则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表: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