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审核是档案开放工作的关键环节。《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规范》(DA/T 107—2026,以下简称《规范》)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总体要求、组织管理、工作流程、档案开放范围、信息化技术应用及文件材料归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管理与技术要求。《规范》将于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2021年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出新要求。2022年7月,《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开放办法》)公布,明确规定了档案开放工作主体、程序和范围等。2024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档案法》进行了细化。
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建立起新的档案开放工作机制,并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路径,但普遍感到工作难度较大,主要面临以下挑战和问题:一是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传统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主要由档案馆负责,虽然当前法律法规要求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参与,但在实践中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共同开展档案开放审核的机制尚未充分发挥实效,容易导致审核结论不准确或不全面。二是流程缺乏规范性。各地档案馆在审核流程上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仅进行简单审核,有的则开展多级审核,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影响了档案开放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技术应用不足。随着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深入推进,大量传统载体档案已转化为数字资源,如何针对这些数字资源开展智能开放审核,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四是档案开放范围界定模糊。虽然《档案法》和《开放办法》对档案开放期限和延期开放情形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具体界定延期开放档案的范围和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牵头,福建省档案馆、江苏省档案馆参与,共同研究制定了《规范》,旨在更好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档案开放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帮助档案部门更加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
坚持聚焦问题,明确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协同、各方职责、工作流程、新技术赋能等方面内容,特别是明晰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放审核过程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分别提出适用于馆藏档案和未进馆档案的工作流程,并明确了流程包含的必要环节和具体要求;提出对开放审核工作全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归档的工作要求,并列明了主要归档范围。
坚持务实管用,细化指导。《规范》吸收了大量文献调研成果和近年来档案部门工作经验,力求提供的指导措施精准有效。聚焦工作流程,提出馆藏档案审核环节可采用当前较为主流和科学的三审方式,并考虑特殊情况,提出国家档案馆应对已经审核的馆藏档案进行定期评估;对于档案开放范围,在《开放办法》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研究,后续国家档案局将出台专门的档案开放范围指导性文件以提升《规范》实施效果;为便于操作,《规范》在附录中提供了相关表格样式,档案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参考使用。
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档案工作数智化转型是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体现在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中。目前,部分档案部门已经探索运用信息技术辅助开展档案开放审核,取得了一定成效。《规范》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求,专门设立“信息化技术应用”章节,探索运用新技术辅助开放审核工作,并列出了开放审核系统基本功能说明,为档案部门进行技术应用提供科学指引。
主要内容
《规范》体例严格遵循档案行业标准通用编制体例,共设置9个主体章节、4个资料性附录。 明确指出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需要开展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其他单位开展档案开放审核时可以参照使用。提出“开放审核”“会同审核”等的定义,并对审核结果“开放”和“延期开放”加以直观描述,指出“提前开放”概念,延续并丰富《开放办法》中关于“会同审核”的概念,明确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必须由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共同完成。 必须坚持“合法审慎、规范有序、应开尽开”的核心原则,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精准开放档案提供利用。“合法审慎”要求审核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审慎推进;“规范有序”强调通过标准化流程设计确保审核工作有章可循;“应开尽开”则体现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众利用需求的立法精神。《规范》对开放审核单位的计划制定、人员能力及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总体性规定为后续各章节的具体要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协同合力,进一步明晰档案主管部门,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保管单位或移交单位多方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组织体系。《规范》将原本分散在法律规章中关于各方职责的表述加以归整:档案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审核同级国家档案馆年度开放审核工作方案和延期开放档案目录。国家档案馆应建立健全开放审核工作机制,设立领导小组或工作委员会;明确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与岗位职责;制定内部工作制度,会同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确定延期开放标准范围;组织实施馆藏档案审核,配齐用房、设备与专业人员保障。档案形成单位、保管单位或移交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对于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审核制度,并对拟移交档案先行审核并附具开放意见;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配合国家档案馆开展馆藏档案会同审核;落实必要业务用房、设备与人员,确保履职到位。 工作流程是《规范》的核心技术内容,分别对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和尚未移交进馆档案开放审核两类情形作出差异化规定,构建了覆盖档案全生命周期的审核流程体系。 馆藏档案开放审核流程细化为计划、组织、联络、协商、审核、报审、编目、报备、评估9个环节。计划环节要求国家档案馆提出年度工作方案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与联络环节明确档案馆与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之间的协同机制,对撤销、合并或职权变更单位的特殊情形给出责任承接规则,避免因机构变动导致审核责任悬空。审核环节构建“初审—复审—终审”3个依次衔接的环节,初审要求逐件逐页审核并标注标识,复审由档案馆与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终审由馆内领导机构进行最终审定。若形成单位移交时已附具审核意见,复审可直接据此开展,有效避免重复劳动。评估环节要求定期对延期开放档案进行复检,因情势变化不再具有延期开放情形的及时向社会开放,体现动态管理理念。从启动工作到最终动态评估,形成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完整闭环,实现全链条可追溯、全环节可管控,保障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容错性。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开放审核流程包含“初审—复审—审批—移交”4个环节,要求移交时附具《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档案开放审核意见书》及相应目录,注明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和密级变更情况。这一规定将开放审核工作前置至档案形成阶段,从源头上压实了形成单位的审核责任,为档案馆后续复审提供可靠依据。 《规范》明确了档案开放的基本标准和范围,兼顾最大限度开放与依法依规保护的双重要求。一方面,明确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档案,经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宜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体现了应开尽开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进一步列举了可延期向社会开放的四类情形。上述规定为审核工作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与底线,既保障了公民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又筑牢了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保护屏障。 《规范》积极回应数字时代档案工作的发展需求,对信息化技术辅助开放审核作出规范。明确开放审核过程应以最大限度保护档案实体为前提,宜应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进行审核,数字化成果应符合DA/T 31、DA/T 43、DA/T 62、DA/T 77和DA/T 89等标准要求。在非终审环节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辅助开放审核工作,提升审核效率与精准度。对开放审核软件提出功能要求,规定其应符合GB/T 39784的规定,具备用户角色管理、流程可视化及数据管理功能,宜具备档案开放审核知识库管理、智能辅助功能。 《规范》第九章“文件材料归档”强调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要求对反映开放审核工作全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进行收集归档,并纳入全宗卷管理。这些要求体现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为后续的审核评估和责任追溯提供了依据。
1. 强化协同审核机制
强化国家档案馆牵头、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参与的协同审核机制。档案形成单位对档案内容和背景更加熟悉,能够提供更专业的审核意见,提高审核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协同审核机制明确了档案馆和形成单位的共同责任,避免了责任单一化,有利于提升档案开放比例;通过协同审核,可以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核效率,解决“任务重、周期长、人手少”的难题。
2.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对已经开放的馆藏档案,因情势变化不再适宜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研究评估和审核;定期对延期开放的馆藏档案进行评估,因情势变化不再具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延期向社会开放情形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开放;对于审核标准,应根据新情况、新要求,不断调整修订开放审核标准和范围,保持审核标准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3. 技术赋能开放审核
《规范》在信息化技术应用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技术赋能档案开放审核的理念。探索应用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档案智能开放审核,推动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质、降本、增效。同时,《规范》强调技术应用的安全边界,信息技术作为辅助工具不代替最终决策权,智能辅助审核结果须经具备权限的专业人员确认方可作为最终结论,确保技术赋能与风险防控并重。